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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借名买公房,产权属于谁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9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借名买公房,确认产权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观点:李海诉称502号房屋是国家落实私房政策时,由某局以李江(李海之兄)的名义分配给其母亲居住的。当时房屋管理部门为了落实私房腾退政策,将其母亲原来居住的408号私房要收回,为了安排其母的住所,与李江所在单位进行协调,最终由李江所在单位安排其母入住涉案房屋。1987年李江取得涉案房屋的承租权,产权单位为李江所在单位。但是自其母亲入住之后,李江并没有居住在此,房租是李海在支付。因此,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是其母。房改时,李江不想购买该房,但为了母亲有房居住,于是经过与母亲商议,由其购买,房屋给母亲和自己的儿子居住。其以李江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并拿到了房产证。此后,该房一直由母亲和其儿子居住。2012年,法院强制执行公告贴到涉案房屋上时才知道李江通过向房屋管理部门谎称房产证丢失,补办了房产证,并用该房屋做了抵押。事实证明,李江明知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自己,只是因为历史原因才在房产证上标示了李江。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502号房屋归权单独所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江承担。

2、被告李江辩称:涉案房屋1987年由其取得承租权。后房改时李海出资买为私产,当时以成本价并折合了其与其妻王芳的工龄,但对于房本的取得时间不清楚。其认为房屋属于其与母亲共有,因为其母原先的房屋被收回,为了解决其住房,房管部门分配了该房给其与母亲。后李海出资买为私产好几年,其才知晓这事。因此三人之间不存在对该房屋的产权约定,李海缴纳购房款是替其母交的,房屋产权只是归其及母亲所有。不同意李海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

本案涉案房屋502号。庭审中,李海与李江一致认可李江1987年取得涉案房屋承租权,原产权单位是李江所在单位。

2001年3月5日,李江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庭审中,李海与李江一致认可购买上述房屋的购房款由李海支付,购买上述房屋时折合了李江及其妻子王芳的工龄,李海当庭表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并未与李江约定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如何分配。

2012年7月25日,李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内容为:502室为已购公房,产权归李江。

 

 

三、法院判据

一审判决:

驳回李海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原系公有住宅房屋,在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经房改购房于2001年3月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登记于李江名下。首先,李海李海提起确权诉讼,主张涉案房屋实际承租人为其母亲、其以李江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李海应就此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且其当庭表示购买涉案房屋时并未与李江约定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如何分配,上述表示与其主张自相矛盾,法院对李海的主张不予采信;其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李江2001年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李海为李江垫付购房款一节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李海借名买房的主张。

 

中国太远公房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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