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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与父母共同建造房屋拆迁所得归谁享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某刚、张某梦向原告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934852元(其中涉及非宅部分的补偿金额为581565元);2、要求判令原告享有一套一居室安置房屋的权利。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李某刚原系夫妻,二人于2006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某丽,2017年10月31日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张某梦系李某刚之母。原告与李某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D村李某刚承租的一块土地上建造了房屋若干,现该处房屋已拆迁,李某刚作为被腾退人领取了相应拆迁款,其中涉及原告的份额未分割。此外,张某梦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D村1号院也在原告和李某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拆除,该院所涉补偿协议书中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列明,应享有相应安置利益。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针对1号院拆迁安置利益中,涉及原告的户口钱、人头钱可以据实给付,其他涉及房屋的补偿款、土地的补偿款均与原告无关。二、针对李某刚承租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与原告无关。该地块上的房屋都是李某刚和张某梦共同出资建造形成,张某梦投入了很大的资金。原告虽然提交了航拍图,但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实际出资建房。三、原告享有5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可以自行签订购房合同。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与李某刚原系夫妻,二人于2006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某丽,2017年10月31日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张某梦系李某刚之母。
案件审理中,经本院调查取证,调取了张某梦名下、李某刚名下所涉腾退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详情如下:
一、2017年9月13日,张某梦(被腾退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北西区域项目腾退安置办公室(腾退人)签订了《东坝北西区域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
二、李某刚(被腾退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北西区域项目腾退安置办公室(腾退人)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东坝北西区域非住宅腾退补偿协议书》。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针对李某刚承租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D村50间房屋是否为原告与李某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形成。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芳二十六万元;
二、被告李某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芳五十七万三千七百零三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三被告均系1号院腾退时的被安置人,根据该地区拆迁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原告、三被告均作为本乡村民的认定安置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但上述被安置人员享有的定向安置住房均系期房,尚未交付,原告在本案中诉争的标的财产尚未客观形成,诉争房屋的价值尚无法确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视为尚不明确,原告可待房屋交付后再行主张。
关于原告主张的1号院腾退补偿款项,鉴于原告与李某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在该院出资建房,故腾退补偿款中涉及房屋和土地的补偿项目与原告无关。该院腾退时,张某梦作为单独一户一人予以认定补偿,故原告、李某刚、李某丽三人作为一户认定补偿,所以,法院仅就按户、按认定人口标准给与原告补偿的项目予以认定,其中涉及原告的份额为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限期搬家补助费、搬家过渡费、规定期限腾退奖、周转补助费共计260000元。鉴于上述款项均由张某梦实际领取,应由张某梦向原告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主张的北京市朝阳区D村50间房屋涉及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房屋的折价补偿一节,鉴于原告已充分举证证明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地块上房屋形成的过程,对其主张予以支持。结合《东坝北西区域项目非住宅腾退补偿协议书》及评估报告,在扣除编号1、14对应房屋的补偿款后,剩余部分应认定为原告和李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刚应给付原告折价款5737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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