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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婚后所购单位公房离婚时能否分割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刚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将李某军与张某丽共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房屋进行分割,李某刚依法继承房屋销售款的50%(136.75万元)。
事实与理由:李某军与张某丽曾为夫妻关系,无子女。2000年双方共同购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房屋,2002年取得了房产证。2003年双方离婚,未进行财产分割。2005年李某军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李某鹏与王某红为夫妻关系,有子女李某军、李某刚二人。李某鹏于2016年去世,王某红于2010年去世,均未留遗嘱。为保护李某刚对李某军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丽辩称,因李某军患有严重疾病,张某丽与李某军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张某丽所有,李某军仍在房屋内居住,由张某丽照顾其生活。双方离婚后,张某丽一直照顾李某军。2005年李某军去世,其父母李某鹏、王某红知道房屋归张某丽所有,并未提过继承房屋。2015年张某丽出售房屋时也与李某军父亲打过招呼。王某红于2010年去世,李某鹏于2016年去世,李某刚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提出继承没有依据。请求驳回李某刚的诉求。
 
本院查明
张某丽与李某军于1985年9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于2003年3月1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本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及该案庭审笔录中均提及“夫妻共同财产及住房均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无需法院处理”。李某军因患有严重疾病,离婚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张某丽也曾对李某军提供过帮助。李某军于2005年9月14日死亡,生前未立有遗嘱。
李某鹏与王某红系李某军的父母,李某鹏与王某红尚有一子李某刚。王某红于2010年7月20日死亡,李某鹏于2016年11月29日死亡,二人生前均未立有遗嘱。
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系张某丽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2000年3月28日,广播电台与张某丽签订《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张某丽以91249.26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于2002年7月1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丽。
2015年6月7日,张某丽与案外人王某文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2735000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文,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庭审中,张某丽主张与李某军离婚时双方口头对涉案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且在出售涉案房屋时,李某军父亲李某鹏知情,当时未提出异议。李某刚对上述事实均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张某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刚13675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涉案房屋购买,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发生在李某军与张某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属于李某军与张某丽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丽与李某军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住房未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分割。张某丽主张其与李某军对涉案房屋的处分有口头约定,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采纳。因此,李某军与张某丽依法均享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出售,故双方应对房屋价款进行分割。
因李某军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李某军的继承人继承。李某军于2005年去世时,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李某鹏与王某红共同继承。李某鹏与王某红死亡后,其二人继承李某军的遗产份额由李某鹏与王某红的法定继承人李某刚继承,故李某刚主张继承涉案房屋50%房屋价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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