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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17-05-20


  引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比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一 基本案情:

  王盼与王云是同胞姐妹。1985年,王盼、杨帆为其子杨飞申请宅基地,同年3月13日在西樊各庄村获批0.26亩宅基地。后李兰、王云以婆媳关系不和为由要求与王盼夫妻在该宅基地上共同建房。双方为此达成口头协议:房屋建成后王盼夫妻先将该房借给王云夫妻居住,待杨飞长大后再收回使用。双方遂共同建北房四间,共花费2600余元,其中王盼夫妻出现金1300元,购买砖瓦、木料等折合709元。现三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腾退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村某处宅基地的房屋。原告称该宅基地是其1985年所批,其有1985年社员建房宅基地申请表,被告称其有1993年宅基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李兰。双方争执不下。(文中人物为化名)

  平谷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杨帆、王盼、杨飞的起诉。

  二 评析意见:

  本案的基本问题是如何确定宅基地申请表和宅基地使用证的效力。

  1985年宅基地申请表,加盖了平谷县峪口乡人民政府公章,证明当年是杨帆因哥俩分家无房而获得新的宅基地。1993年的宅基地使用证,加盖了平谷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证明该处土地使用权人为李兰。

  宅基地是根据使用需要无偿划拨的,农村中土地和房屋不可分,一般情况是批给谁的宅基地,谁建房,谁是房屋所有权人。本案中同一块宅基地上有两个权属证书,且均有效,均未被废止;形成一个宅基地有两个使用权人的情况,一个是1985年获批地的权利人,一个是1993年有关部门(县政府)通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又确立的权利人。故本案属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纠纷,需经有关部门予以确权,因不属法院的受理范围,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因此,平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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