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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下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17-05-20


  引言:现实中,有部分人因为贪图便宜而与村民私下签订所谓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实际上并不受法律保护的,下文将以案说法。

  【案情】

  被上诉人胡某龙称:2003年6月17日,因家庭住宿困难,经中间人介绍,将张某光家的一块地以55000元价格买下作为宅基地,该笔购地款为其以1分5厘利息贷得。2007年因政府规划扩建征用土地,每亩征用土地补偿87000元,其与张某光多次协商返还购地款,张某光推诿不还,故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由张某光返还收取的55000元购地款,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龙与张某光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据此判决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张某光返还胡某龙购地款55000元及利息7000元。

  张某光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涉诉土地为其向第三人胡志江购买的,如协议无效,不应由其返还胡某龙购地款。

  【审判】

  二审法院认为,经审查,涉诉土地虽为房前屋后土地,一部分在宅基地范围内,一部分为耕地,依法均不得转让,双方均有村上划给居住的宅基地,故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张某光返还胡某龙购地款50000元及利息7000元(本调解生效后7日内履行),再无其他争议。

  【评析】

  本案在延安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即农村村民私下转让宅基地,当政府征用土地进行补偿时,便围绕土地补偿款等引发纠纷。

  一、土地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缺陷

  因双方均系普通村民,故拟定的转让协议非常简单,主要内容有三条:1、土地面积,2、转让价款,3、保证通行。

  二、对转让协议效力的确定及处理意见

  就本案而言,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转让协议无效。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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