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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非常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9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个别购房人不愿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故想出了借用亲属、朋友的名义购房,其实,这种做法风险极大。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享有所有权。对于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购房的购房者来讲,由于房屋产权并非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对房屋权利容易处于失控的状态。一旦被借用人遇到房价飞涨等原因而不诚信,不遵守承诺,实际出资购房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借名买房风险大!

 

2006年,赵某通过中介看中了本市一套总价为130万元的二手房,因为手头资金不足,想办理期限较长的货款。而赵某年龄大了,银行有年龄限制,无法力办理30年的贷款,赵某便找外甥曹某协商,以曹某的名义办理贷款,由自己按月还款,曹某表示同意。

 

20061018日,赵某与该房屋原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25万元。20091110日,赵某携曹某与原房主在房产管理局签订备案合同一份,约定将该房以130万元出售给曹某,同时向原房主告知将该房办理在曹某名下的原因。

 

赵某又向原房主转账24万元,原房主遂将房子过户到了曹某名下,之后赵某用曹某的名义以该房作为抵钾向银行货款81万元,并向原房主支付购房余款。为了明晰房屋归属,20105月,曹某向姨妈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内容为:“现有房屋是由赵某,出全资购买,只是借用我的名义贷款,挂在我的名下,首付以及每月还贷都是由赵某本人全额支付。

 

现本人承诺,此房的所有权益归赵某所有,本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赵某办理此房一切买卖、租赁事宜。”此后.赵某按月还贷款,也没有要求曹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由于赵某与曹某平日关系很好,曹某也经常在赵某家居住,双方对该住房的所有权问题没有什么异议。随着房价的上涨,曹某对该住房的升值潜力越来越看好。2010年年底.曹某在没有告知谈妈的情况下,到姨妈家将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及相关合同、墩费票据拿走,并自己出资提前还完了所有货款,然后声称此套住房为自己所有。

 

赵某见外甥突然变化,多次与其协商不成,便将曹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判令曹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风险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买卖关系在产权部门的备案合同虽然为曹某与原房主之间所签订,但原房主到庭后表示其仅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与曹某并不相识,且其陈述付款情形与赵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曹某声称是委托姨妈代为买房,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而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对赵某出具的承诺书是违背自己意愿所写的。

 

因此,法院对赵某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因该房产尚欠货款已经由曹某偿还完毕,故在办理过户时,赵某理应将归还的货款支付给曹某。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房产归赵某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法院之所以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于原告用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事实和与被告之间只是借用被告名义买房的委托关系。产权证是权利人拥有房产的法律证明,而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一旦原告缺乏足够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权利,那就顶多能享有对被借用人房屋的债权,如果证据缺失.则可能真实的购房人对该房屋的债权都难以保证。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对实际购买人来说,可能最后得不到房产,对被借用人来说,可能会影响到自己将来的购房和借贷信用双方都面临很多风险。所以,请勿借用他人名义贷款购房,也勿被他人借用名义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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