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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名人之妻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5-19


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尹文杰诉称:我与张欣阳于1981年10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居住在天津,夫妻二人承租的X号房屋一套,后经国家政策实行房改,由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丈夫张欣阳名下。张欣阳与张欣悦系兄妹关系,由于张欣悦无处居住且生活困难,张欣阳出于对妹妹的关心照顾,允许其暂时居住,后妹妹又私下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2008年10月10日,张欣阳、张欣悦隐瞒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该信息我一直不知情,直至2012年4月我才知晓该房屋已过户至张欣悦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我不知情的情形下,张欣阳的单方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且张欣悦未支付任何房屋对价。请求判决确认张欣阳与张欣悦于2008年10月1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张欣阳辩称:我父亲的房屋拆迁分了一套两居室一套一居室,均是我的户口,后来因为要我妹妹单位报销煤火费故我将X号房屋过户给我妹妹。我同意尹文杰的诉讼请求。

张欣悦辩称:尹文杰、张欣阳所述与事实不符。X号房屋既不是尹文杰夫妇承租,也不是其二人出资购买。该房屋原登记在张欣阳名下,系因我借其名买房,我为实际出资人及所有权人。2008年我与张欣阳以房屋买卖形式正名,将房屋登记到我名下。

该房屋系1993年北京X单位职工居住的平房拆迁时分配给我个人的住房,由我承租使用、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2002年北京市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家里考虑我经济困难,遂商议由我借用工龄稍长的张欣阳名义购买,张欣阳对此也同意。2006年母亲患病后,因不放心我,曾要求张欣阳将房屋更名回我名下。2008年10月10日,张欣阳来北京协助我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我支付了过户所有费用。尹文杰对借名买房一事一直都是知道的。

三、审理查明

张欣阳与张欣悦的父亲原单位分有X单位宿舍房屋。1993年该房屋拆迁,安置了一套一居室(即X号房屋)和一套两居室。X号房屋以张欣悦的名义承租,两居室以张欣悦的父亲名义承租。此后,X号房屋一直由张欣悦使用,张欣悦支付了房屋租金、供暖费等各项费用。2002年,张欣悦以张欣阳名义办理了购买X号房屋的购房手续,计算购房款时使用了张欣阳与尹文杰的工龄优惠,房价款为37093元,房屋登记在张欣阳名下。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发票、产权证等均由张欣悦持有。

2008年10月10日,张欣阳与张欣悦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记载:出卖人(张欣阳)将X号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张欣悦);房屋成交价格为15万元。当日,张欣阳将X号房屋过户至张欣悦名下,张欣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契税、评估代理费等费用。

张欣阳认可购买X号房屋时其并未出资;主张其母亲称多年来张欣阳给母亲的钱母亲都为其留着,购房时张欣阳就不用出资了,但未提供证据。张雷(张欣阳之弟、张欣悦之兄)出庭作证称:拆迁后,X号房屋由张欣悦承租,2002年购房时张欣悦为了省钱,借用张欣阳名义及其工龄购房,购房款是张欣悦交纳的,母亲在世时就让张欣阳过户给张欣悦。

四、法院判决

驳回尹文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靳双权案件点评

靳双权认为,首先,张欣阳认可购买X号房屋时其并未出资;主张其母亲称多年来张欣阳给母亲的钱母亲都为其留着,购房时张欣阳就不用出资了,未提供证据,应不予采信。

其次,虽X号房屋原登记在张欣阳名下,但根据X号房屋的取得来源、承租情况、办理购房手续情况、购房款票据及原始产权证的持有情况、房屋的使用情况、结合张雷的证人证言,足以证明X号房屋原实际购买人系张欣悦,X号房屋并非张欣阳与尹文杰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张欣阳与张欣悦之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仅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用,双方之间实际并无买卖关系,而张欣阳与张欣悦采用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过户并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故尹文杰主张张欣阳与张欣悦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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