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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继承夫妻财产时能否要求多分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迟某、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比例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某君名下一号房屋或者由吴某强、吴某霞按照房屋市场价值给付我们房屋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我们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名子女,赵某英、赵某君和 赵某聪。其中二女儿赵某君于2004120日因病去世,赵某君配偶是吴某强,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吴某霞。20193月,原为赵某君承租的公房经改造调迁,获得相应的改造安置费用及安置房屋,我们认为上述财产应作为赵某君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比例依法分割。因此,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分割女儿赵某君名下全部遗产,维护年老父母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吴某强辩称,不同意迟某、赵某的诉讼请求。房子没有购房合同,坐落一号,房本是后补的,2006年颁发的,这是单位的福利房,折了我的工龄,和赵某君工龄无关。2004年赵某君去世后我一直和迟某、赵某有联系。

吴某霞辩称,不同意迟某、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君与吴某强于19881213日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吴某霞,迟某、赵某系赵某君父母。2004120日,赵某君因病去世,其生前未留遗嘱。

2001515日,吴某强(买方、乙方)与单位(卖方、甲方)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其中主要约定:乙方以成本价购买现住公有住宅楼房,收取房价款83706元,公共维修基金1840.5元,合计收取85546.5元。经迟某、赵某申请,本院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了一号的房产登记信息。调取材料中《房屋产权登记书》记载,一号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2002627日,产权人登记为吴某强。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属于吴某强、赵某君夫妻共同财产。迟某、赵某要求依法分割房产中属于赵某君的部分,迟某、赵某另表示如果吴某强、吴某霞同意给折价款,其同意按照六万元一平米计算相应房屋价值。吴某强、吴某霞对迟某、赵某主张的房产现值不予认可,不同意分割一号房产,亦不同意支付折价补偿款。

迟某、赵某另主张赵某君生前承租公房在2019年面临调迁,其要求分割相应拆迁利益,二人提供《改造项目宣传手册》一份加以证明。吴某强认可赵某君生前承租公房的事实,但对将调迁利益作为赵某君遗产分割不予认可,吴某强表示自己是实际的调迁被腾退人,调迁获得利益和迟某、赵某无关。庭审中,本院向迟某、赵某释明公房承租权涉及问题必须由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相关行政机关及单位办理,迟某、赵某坚持表示要求分割相应调迁利益。

本案中,就原被告四人生活收入水平及子女赡养情况,经本院询问:迟某、赵某称有三名子女、二人均已退休享受社保。吴某强称其月平均收入一万元左右、吴某霞称其月平均收入五千元左右。

 

裁判结果

一、一号房屋由吴某强、迟某、赵某、吴某霞按份共有,其中吴某强占四分之三的份额,迟某、赵某、吴某霞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额;

二、驳回迟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赵某君去世后,迟某、赵某作为其母亲、父亲,吴某强作为其配偶,吴某霞作为其女儿,均为赵某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赵某君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由上述继承人法定继承。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一号房屋属于吴某强、赵某君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法院不持异议,赵某君应享有该房屋1/2的份额,上述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吴某强作为赵某君的丈夫,在与赵某君长期共同生活中,尤其是其患病期间,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其分配遗产时可以予以多分。吴某强按照现有经济能力,就涉案房屋进行折价补偿难度较大,应以分割涉案房屋份额处理为宜。在分割涉案房屋具体份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主要扶养义务因素、本案各方的经济能力、子女赡养情况等因素,认定一号房屋按份共有,在赵某君所有的1/2的份额中,吴某强继承其中1/2,其余部分由迟某、赵某、吴某霞均等分配。

因此涉案房屋在法定继承分割后,具体份额为:吴某强为1/2+1/4=3/4,迟某、赵某、吴某霞各为1/12。针对迟某、赵某主张分割赵某君名下承租公房调迁新建楼房改造安置费用的诉请,迟某、赵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且根据吴某强陈述,其系公房调迁的实际被腾退人,据此,涉及公房承租权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定问题,属于公房管理单位的职权,对迟某、赵某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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