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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买房未有协议起诉要求过户房屋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堂兄妹关系。2010年上半年,被告因家庭房屋迁获得一个购房指标,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该指标给原告使用。2010年年底,原告使用被告的指标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购房款全部由原告支付,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还另外向被告支付50000元现金表示感谢。房屋装修完毕后,原告与其爱人郭某涵、其父亲孙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原告具有购房资质,涉案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但被告拒绝配合过户,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口头或者书面有关借名买房的约定。2009年,被告父亲孙某杰的房屋拆迁,补偿了部分货币及两个购房指标,被告家庭选择两套房屋都购买,由于资金不够,被告向原告家庭借款45012908元购买了涉案房屋。因两套房屋系楼上楼下,孙某当时无房居住,考虑到兄弟俩有个照应,被告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涉案房屋暂借给孙某居住使用,双方口头约定如果孙某家买房,被告将借款偿还用于帮助孙某支付购房款。

借用房屋的时候,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孙某何时归还房屋。后来被告成家并育有子女,需要其他房屋居住,故自2016年起,被告多次找到孙某及原告,要求返还房屋,均遭到拒绝。

 

法院查明

本院认定如下:孙某与孙某杰系亲兄弟关系,原告系孙某之子;孙某杰与周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系该二人之女。

2009617日,孙某杰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拆迁人(甲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合计3143482元,拆迁补助费共计3976526元。

2010914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北京Y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由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合同总价款人民币44920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各项税费、装修款等,并实际使用涉案房屋至今。2012224日,涉案房屋产权证下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单独所有。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借名买房的原因为被告家庭因拆迁获得两个购房指标,经双方家庭内部协商,因不愿浪费购房指标,而约定由原告借被告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据此,原告提交原、被告于2018427日的谈话录音、证人孙某证言等证据佐证。被告表示双方就涉案房屋仅为借用关系,被告向孙某借款购买涉案房屋,双方约定待孙某或原告购房时,被告再偿还借款。被告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佐证。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是否达成借名买房之合意。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相关税费、装修款均由原告出资,房屋自装修完毕后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结合原告所述的借名原因及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就涉案房屋达成了借名买房之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被告应当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抗辩双方就涉案房屋为借用关系,未提交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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