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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开发商一直无法按时交房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6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二原告与M公司于2005年7月29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事实和理由:2005年7月29日,二原告与M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备忘录,约定二原告购买M公司开发的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37.10平方米,总价款为1428034元(本判决书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合同还约定,M公司将于2006年8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当天,二原告就将30%的首付款438034元全部付清。
但M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并于2006年8月30日向二原告发出关于延期交房的通知。通知中说,由于项目修改方案,该房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我们将按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房责任,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此后于2011年12月,M公司向二原告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为,将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标准交房、在具备网签条件时及时办理网签手续,尽快交房,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013年1月M公司再次出具承诺函,承诺YY苑项目将于2013年底前交付使用,但M公司至今仍未能依照合同履行义务。M公司的长达十几年的连续违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极大地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居住权益,因该所购商品房是用于居住的。
 
被告辩称
M公司辩称:认可合同有效。涉案房屋不具备交房及过户的条件。涉案房屋未竣工验收,无法交付。涉案房屋已经存在案外人网签,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且涉案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因北京现在存在相关的限购政策,如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本案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
 
本院查明
2005年7月29日,王某艳、李某水作为买受人与M公司作为出卖人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二原告购买M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37.10平方米,总价款为1428034元;出卖人于2006年8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当天,二原告向M公司支付了首付款438034元。2006年8月30日,M公司向二原告发出《关于延期交房的通知》,主要内容为:由于项目修改方案,该房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M公司将按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房责任,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011年12月,M公司向二原告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为:M公司将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履行,在具备网签条件时及时办理网签手续,尽快交房;M公司将按合同约定标准交房,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013年1月29日,M公司再次出具《承诺函》,承诺YY苑项目将于2013年底前交付使用。
原告称,涉案项目为了数字吉利,楼层编号存在跳层情况,楼层编号没有4层、13层、14层,原告所购房屋合同房号为1号,实际为2号。M公司对此不认可,称原告所购房屋即为1号。
原告提交M公司销售处和售房广告照片,证明M公司欲再次出售房屋。M公司称,房子主体工程在2005年已经完工,在2019年7月10日取得了大产权证,目前确实有对外销售的宣传。
本院已提示M公司对原告诉争的房屋不要出现一房二卖情况。
因二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M公司名下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原合同记载房号为1号)。二原告已提供保险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保单做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艳、李某水,与被告M公司2005年7月29日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点评
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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